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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函〔2014〕27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行业自律的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包含申请、受理前公示、受理、专家技术评审、公示、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公告、发证、归档备案等环节。

一、 申请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先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审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递交协会申请相应资质。

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 在符合区域规划的前提下,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或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资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表可以在协会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六条 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要求在受理期限内递交协会;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申请,将其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验室使用面积、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等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对于公示期接到的举报、投诉,协会将进行核实;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将组织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

第八条 技术评审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其中技术审查是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从材料上符合乙级资质的要求,现场技术考核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机构补齐材料、整改、复审的时间)

第九条 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3-7名评审专家组建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评审专家应符合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原则上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2天,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适当增减。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协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与申请单位联系,通知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工作人员应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

(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日程,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协会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4.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

6.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评价人员和检测人员各不得少于6名。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合格人数不得低于90%

2.模拟评价。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协会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做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应要求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协会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考核结论;

3.监督员通报现场考核监督情况并确认现场考核是否有效;

4.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五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或“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不符合报告单)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协会。协会接到整改报告后,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得出技术评审结论,编制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

资料复核及现场复审过程中,专家组若发现整改不完全或其他需要整改的项目,可再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出具《不符合情况报告单》,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技术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协会。

三、审议和发证

第十七条 协会收到技术评审报告后应安排人员及时审核。对于通过技术评审的机构,将其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验室使用面积、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等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接到的举报、投诉,协会将进行复核,并进一步做出是否予以资质认定的决定;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协会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总相关资料并提交资质认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按照协会制定的《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做出资质认定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对于通过资质认定的,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领取人身份证到协会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通过资质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完成后,所涉及的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建档、归档,并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于第四条所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协会依照本工作程序进行资质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第四条所规定期限内向协会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协会申请资质延续,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协会依照按本工作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定工作。对通过的换发证书,不通过的不予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所涉条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所规。

第三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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