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两项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保证资质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体现行业自律管理的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结合协会制定的《资质认定认可管理办法》,成立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资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组成
第二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通过技术评审(综合审查)的新申请机构进行量化评分,择优推荐授予资质;
(二)对通过技术评审(综合审查)的申请机构进行表决,形成是否同意推荐授予资质的决定;
(三)对公示期内拟予以资质认定提出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四)对不予以资质认定提出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五)其他应当表决的资质认定事项。
第三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分别由来自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协会的专家代表组成。
第四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资质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从资质认定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资质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兼任,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协会秘书长兼任,负责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资质认定委员的产生
第六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应为资质认定委员。
第七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设候选委员库,由秘书处从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库或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候选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资质认定工作纪律;
(三) 是事业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业务的负责人;
(四) 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以及相关行业工作,熟悉行业现状,具有较高的业界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除资质认定委员会主任以及秘书长之外,其余7名委员由秘书处从候选委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原则上来自同一机构的委员不得超过2名。
第九条 若发生委员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秘书处将适时调整,委员增补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相关决定经资质认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若通过技术评审(综合审查)的新申请机构数量超过有关规划的范围,由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协会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排名,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表决、量化评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为参评单位外聘顾问或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资质认定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参评单位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结果等;
(六)依时参加资质认定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秘书处请假;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协会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不得再担任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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