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专协〔2015〕4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按规定开展技术服务。
二、各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并对做出的技术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机构有关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各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2015年2月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 月2日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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