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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12号)》文件规定,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接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工作。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达标企业依法依规从业,实现行业自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行为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标准化单位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标准化单位管理工作。

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承接主体履行承接职能的情况。

承接主体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承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认定和相应标准化单位从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达标企业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应接受承接主体的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标准化单位和承接主体、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通过行业管理和学习,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章 评审单位认定工作程序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是指由协会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和过程控制体系。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专职评审人员须提供本单位社保证明,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七条 经专业技术组技术考核后,择优认定评审单位。

第三章 企业申请达标认定工作程

第八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3.原已通过一、二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以公告和未公告的企业),对照《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和提高标准化水平,自评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评审条件的,应重新报请并经所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同意的,可直接申报二级企业企业标准化评审。

第九条 企业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自评工作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自评员不少于1人),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条 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标

准化达标要求,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和自评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职业安全健康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经统一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录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应定期(原则上每3年一次)参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及时更新、掌握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应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评审人员应参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自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标准化评审单位的从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执业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为申请达标企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协会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四)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五)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五)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评审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应当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达标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安全标准化换证复审:

 (一)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从业单位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从业单位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所有要素及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

1)抽查不达标的。

2)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被撤销安全许可证书的。

 (4)安全标准化证书期满后三个月内未申请换证。

第三十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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