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服协〔2020〕46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我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2020年6月30日
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
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通过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量化评分,评定其信用等级,构建自律管理模式,实施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升,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实施。负责对在广东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扣分方式,按年度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初始总分数为100分,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根据本年度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以及行业自律检查等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第五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一次扣5分:
(一)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前,未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或风险分析记录不全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文件要求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的;
(三)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无三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的;
(五)过程控制表格填写不规范、签名不规范的。
第六条存在以下行为的,一次扣10分:
(一)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故意扰乱市场,进行恶性低价竞争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未征得企业同意,擅自将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外包的或将项目外包给技术服务能力不满足条件的机构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七)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不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的;
(八)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配备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
(九)安全评价机构未实施报告三级审核制度或审核制度流于形式的;
(十)出具的报告中,评价结论不客观或者评价结论错误的。
第七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一次扣20分: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名称、企业名称、项目地址、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或检测人员以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等。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评分情况,将其信用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等五个等级:
(一)优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总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至小于或等于100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二)良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总分数大于或等于75分至小于90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三)一般: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总分数大于或等于60分至小于75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四)较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总分数大于或等于45分至小于60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五)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总分数低于45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九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量化评分情况,评定其信用等级,报送至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行激励,建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行积极引导,建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自查自纠等管理措施,纳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备选对象。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行加强监管,建议资质许可部门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业务范围扩项等业务办理中实行依法严格审查、现场核查等管理措施,建议监管部门纳入年度重点执法检查重点单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评定为“较差”、“差”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监管,建议监管部门纳入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核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
第十条 存在以下从业行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三)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对纳入“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由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报送至监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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