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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服协〔2020〕48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我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2020年6月30日

 


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

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相关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成立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工作。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技术仲裁工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针对社会、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方面的申诉事项进行技术仲裁。

 

第二章 职责与组成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技术专家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三)决定技术专家回避。

(四)出具技术仲裁结果。

(五)组织技术专家编制相关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作业指引。

(六)确定仲裁费用标准和技术专家酬金标准,收取、管理和支付仲裁费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行业技术仲裁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行业、烟花爆竹行业、工贸行业、油气管道行业技术仲裁专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仲裁专业委员会等;各行业委员会分别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由不少于10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的管理、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技术专家资格:

(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二)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国家注册一级安全评价师,且有相关行业10年以上安全技术或安全管理从业经验。

(三)优先从省专家库中选取。

(四)经网上公示,没有经核实的不良投诉。

 

第三章  技术仲裁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事项说明;

(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审,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诉,并书面回复申诉单位。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秘书处应将确定受理的申诉事项转交相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处理。

(二)收到申诉材料的行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要求,组成不少于3名专家的技术仲裁组。专家的选取应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相关行业技术领域的经验并采取“回避”原则,与被申请仲裁事项相关方有利益关联的专家不得参与技术仲裁活动。

(三)仲裁组所有技术专家应对申诉单位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并有权调取申诉单位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正常情况下仲裁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意见,经仲裁委员会核定后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反馈仲裁结果。

(五)申请人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的,在接到仲裁结果7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7个工作日内无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六)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仲裁结果。

第十一条 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技术专家劳务费、法律咨询费、现场调查产生的车船费和食宿费用、会务费等。

 

第四章 技术仲裁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一)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中,是否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中,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三)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

(四)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五)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

(六)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前,须深入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属实;坚决杜绝捏造事实、故意诋毁等恶意申请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工作细则由仲裁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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