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关于发布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更新,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从事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经前期召开的行业自律管理会议审议通过,结合省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实际,我协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业自律公约》向社会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履行契约精神,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提高职业素养,规范执业行为,创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在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倡导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我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业公约。

本公约所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咨询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省外注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协会是本公约的发布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公约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凡加入本公约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承诺充分尊重并自觉信守本公约,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积极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共同营造和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公约的行为,且对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协会应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保证社保的唯一性,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合法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审批的资质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应当有任何形式的业务挂靠和项目转包分包。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过程控制等有关要求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坚持客观独立、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原则,不更改、简化工作程序和相关内容,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暗示、诱导或纵容评价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开展有关技术服务。

第九条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师和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杜绝安全评价师和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非法挂靠;不以非规范的方式利用其他机构的安全评价师和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不以非正常手段诱使其他机构骨干安全评价师和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频繁变动工作单位,以套取机构资质。在新聘用安全评价师和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前,加强与该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的沟通,并关注该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咨询机构须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和相关咨询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和咨询服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技术人员和咨询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流程管理,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并注重落实,提高培训讲师素质,强化培训教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持续提高培训质量。

安全生产咨询机构要提高法治意识,遵守行业道德和准则,维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市场,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切实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专业、有效的技术服务;不扰乱市场,不借用、套用资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弘扬行业正气、公平竞争,杜绝无序、恶意和不正当的竞争。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价格指南合理收费,保障技术服务品质;严禁恶性竞争,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攫取服务合同,然后在工作中偷工减料,甚至在低价获取合同后不履行服务合同。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政府、企业的技术服务等工作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恶意诋毁其他机构,应当维护行业的整体权威性。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检测、评价、培训考核、标准化咨询等专业服务业务时,做出保证通过或取得证书等违背原则的承诺;

(二)从委托单位接受、向委托单位索取与技术服务合同无关的好处或采取商业贿赂方法获得项目;

(三)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四)以任何欺骗手段获得客户信任,招揽业务;

(五)借用或出借相关资质;

(六)档案资料不按规定管理;

(七)恶意造谣、诋毁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协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资料,以便行业协会及时、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各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协会报送技术服务统计数据。

省外注册机构应于在我省首次开展项目前10个工作日向协会提交本机构基本信息,协会将提请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实时监管机构从业行为。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业务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请协会进行调解。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技术方面出现争议时,可按《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技术仲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我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的整体信誉。

第十六条  协会发现机构或个人有可能违反本公约时,应及时制止。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机构或个人,根据违约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一)警告;

(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四)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资质;

(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公开向社会宣传。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22楼自编2201至2205室  邮编:510060

版权所有: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粤ICP备13066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