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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mergency Management Services Association(GEM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应急管理服务(包括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三防应急救援、火灾防治、消防管理、应急救助与保障、职业卫生、医疗救护、核应急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生态发展的原则,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与应急管理服务(包括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三防应急救援、火灾防治、消防管理、应急救助与保障、职业卫生、医疗救护、核应急等)相关的工作。服务于各领域应急管理事业,服务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追踪国际应急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组织国内外应急管理经验交流协作。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急管理工作者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进步,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的业务主管。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22楼自编2201至2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管理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应急管理相关顾问、咨询,为会员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二)开展应急管理(包括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课题研究、评估和统计等)相关技术服务。

(三)宣传、传播、普及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开展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承接或举办相关研讨、展览等,收集、分析、交流国内外应急管理信息、动态,编辑、出版和发行应急管理相关书刊。

(四)组织和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参与应急管理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研究、鉴定、评定和推广应用,兴办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承担应急管理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改造,促进应急管理相关产业发展。

(五)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论证、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科技成果鉴定、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承办应急管理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工作,开展应急管理相关技术评审、现场核查服务。

(六)促进广东省应急管理相关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参与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应急管理服务有关单位及工作者的公共服务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应急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七)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本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关心和支持应急管理事业;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的科研(研发)、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监理)、评估评价、检测检验、培训、顾问咨询、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对应急管理服务有需求或有志于应急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安全培训师资格证书;

4.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5.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应急管理的科研(研发)、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监理)、评估评价、检测检验、培训、顾问咨询、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6.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授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享受本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服务的优惠政策;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三)监事单位、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担任本协会会长及副会长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布作废。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重要事项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当本协会会员数量超过200个时,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产生方式,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交纳标准;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超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协会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八)决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专家顾问的聘请;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按照章程执行;重大事项决议由秘书处提请召开理事会并决议。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过2/3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杰出代表、专家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专家顾问。

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对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二) 本协会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 对应急管理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 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每年于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13年1月18日)审议通过。

第一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4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二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拟定(2016年5月31日)审议通过。

第三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2019年1月18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主办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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